供暖企业随意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下,已经向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发展了。但还是会存在个别店大欺客的现象,这个时候居民就得靠法院了。把供暖温度不达标的证据留好,去法院告供暖企业。下面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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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不达标供暖企业不解决告他-但得留足证据
温度不达标测温留证是关键
那么,遇到温度不达标,市民该如何维权?一些用户会提交自己用温度计测温的照片及报修单,但用户单方面的测温照片因拍摄的时间、地点和真实性无法确认,往往无法得到供热单位的认可。采暖用户在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并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双方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用户可以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对温度有争议的,可以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并记录自己的意见,必要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测并保存好检测报告,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供热单位服务存在瑕疵的,采暖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或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寻求解决办法,不要采用消极的拖欠采暖费的办法对待。拖欠采暖费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因此产生大额的滞纳金,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确有原因拒绝缴纳,千万要留存好法院认可的证据。
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
《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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